网店误标价格,损失自己承担

2024-04-20 02:00
admin

网店误标价格,损失自己承担

【案情简介】

法庭上,网店辩称,其在网上对销售商品详细介绍,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吸引消费者,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不成立。即便合同成立,被告由于疏忽大意,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为3199元,原告利用被告的疏忽大意大量恶意购买,双方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网上发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记载了商品的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符合合同要约全部特征,并非产品的宣传方式或者要约邀请原告按照网上设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并完成订购、付款,构成对网店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交付液晶电视机3台。

【法官点评】

电子交易应以维护交易效率、交易安全作为价值取向,如此有利于经营者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如果赋予经营者以显失公平等事由撤销合同,将危害交易安全与稳定,最终损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进行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