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鉴定标准的变化有什么

2024-04-2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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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鉴定标准变化有什么

江苏的新文件里面提到将工伤等级划分的更加的详细了,也同时放宽了范围,是许多因工受伤的人员可以得到保护。

江苏工伤鉴定标准的变化具体方面

江苏省伤残劳动者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将按照最新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等级》规定执行江苏省伤残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即将执行的新标准对一些技术原则作了调整,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对广大伤残职工而言,新标准的伤残条目增加了102条,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总体上放宽了鉴定尺度,更能保障伤残劳动者的权益。比如新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的为一般医疗依赖,需要特殊医疗的则为特殊医疗依赖,以前的标准对此没有具体区分。

据了解,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2007年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劳动者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伤情未发生变化,原鉴定结论不变。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以上通过两方面解读了江苏工伤新标准的变化,江苏的新文件里面提到将工伤等级划分的更加的详细了,也同时放宽了范围,是许多因工受伤的人员可以得到保护。越来越体现了国家对于民生的关心。如果您还需要更多的法律咨询,可以联系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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