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4-08-1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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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解决,都不应盲目去做,如自己不明白,可以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报销要提供工伤医疗终结书、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三份)、医院发票、医院费用清单、工伤认定表、事故调查报告、劳动能力鉴定表,到相应单位申请工伤报销。

二、工伤赔偿标准体是什么?有请律师的必要吗?

【风险提醒】工伤赔偿标准与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密切相关,也是我们劳动者能够拿到多少数额的赔偿金的关键,而工伤赔偿在不同的情况下有着不同的赔偿标准,大部分劳动者是不太清楚具体标准的,那么在申请工伤赔偿的时候,就会容易出现以下的问题:

1.用人单位没有足月赔偿,比如一级工伤应该赔偿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本人工资×27个月,在现实中就可能只赔偿25个月。

2.用人单位利用知识面的差距少赔偿金额,例如工亡待遇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劳动者的亲属可能难以查询到这一信息,就又可能被用人单位侵害合法权益 。

【专家建议】面对这样的问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处理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首先专业律师拥有丰富的处理工伤赔偿的经验,也非常擅长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您可以得到的工伤赔偿金额,是不会出现差错的,可以让用人单位将应该赔偿的法定金额全部赔偿,并且为您争取额外的精神抚慰金等权益。

三、工伤认定标准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对于工伤的认定要把握“1+2+3”标准,即1个关系,2项原则,3“工”因素。1个关系: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可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据来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个原则:工伤认定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员工不是出于故意犯罪受到伤害;员工在受到伤害时,没有醉酒或吸毒;亦或者员工不是自残或自杀。其中,对于醉酒的认定,通常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权机构出具的酒精含量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为重要依据。

(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于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

3“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现有法律法规对“三工”的规定比较原则,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包括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等多种因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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