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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岗受伤属于工伤吗

    串岗受伤属于工伤吗, 串岗受伤属于工伤吗串岗:是指在正常考勤时间,无故离开本人工作岗位到其他人工作岗位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如聊天、打闹,从而影响别人工作状态与整体工作效率的行为。,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都由哪些人员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 雇佣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

    其中一、三为一般侵权,本文所讨论的为二、四两种情况,即雇员在执行任务中致人损害和受损害时责任应该由谁负的问题。,例如:司机甲受雇主乙委托去拉货物,为争取时间甲违章超速行驶,将他人撞伤造成损害的行为即是职务行为。,法律如有规定,即使雇员无错,仍要对其无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 工伤纠纷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2)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工伤纠纷的救济途径有哪些”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 工伤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决定期限是什么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认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少

    哪些争议可以向劳动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具体可以投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类: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

  • 导游工伤旅行社的责任承担

    具体指,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究过失在谁,企业主无论是否有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采取什么归责原则,但在实践中执行的是过失赔偿原则,但是,从保护劳动者权利出发,我们主张我国也应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对身体受到了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参照民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工伤职工或者其、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劳动争议的仲裁费由谁承担

    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录音证据可以成为推翻工伤认定条件吗

    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5、要让对方多说话; 不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如果还有任何问题,那么可以来在线咨询,或者在上面找律师,都是专业人士,相信能让你满意。

  • 案析挂靠车辆工伤责任主体是谁

    同时,双方约定,金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雇司机;某运输公司按车辆收取管理费,负责办理劳动手续,代收代缴税费;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纠纷等均由杨某独立承担,某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债务。,2009年3月初,金某雇杨某为司机,让其驾驶该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对于实际中车辆挂靠这样的纠纷就知道该怎么来进行维权了。

  • 不存在劳动关系能主张工伤赔偿吗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是哪些

    地域管辖也叫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按空间或地域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特别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工伤后厂方收集不了上班的证据材料该怎么办

    首先,工伤认定去劳动局申请,需要出具以下证据。,工伤认证时间要求较高,过了之后很难申请。,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鉴定与交通事故鉴定区別

    工伤鉴定与交通事故鉴定区別, 工伤鉴定与交通事故鉴定区別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对于你提出的“工伤鉴定与交通事故鉴定区別”问题,工伤鉴定与交通事故鉴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具体的鉴定区别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了,在上下班出了交通事故的,一般来说都是属于工伤的,要是把别人给弄伤了,自己没有伤,那还要自己进行赔偿。,你可以咨询的律师。

  • 工伤被冲压机压到手指甲床缺损没伤到骨头有十级吗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工伤鉴定收费吗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对工伤鉴定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找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 尺神经损伤一年可以工伤鉴定吗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 劳动者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因工伤住院能够享受哪些待遇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如下待遇: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劳动者工伤鉴定上有疑问或其他方面问题,可以找律师进行询问。

  • 申请工伤重新鉴定

    (2)当事人只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分两种情况处理:①鉴定结论为药品、产品、工程等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对此有异议,认为没有质量问题,要求重新鉴定的,如果经审查鉴定不存在瑕疵情形,一般不予准许;②鉴定结论为药品、产品、工程等无质量问题,当事人对此有异议,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重新鉴定的,不管鉴定是否存在瑕疵情形,一般应予准许。,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 二度电击伤工伤鉴定几级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 工伤鉴定后必须要上班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而建立的集体福利设施。

  • 做工伤鉴定多少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不是工伤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工伤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申请工伤鉴定去哪里办

    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 工伤鉴定一眼无光感赔多少钱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工伤签定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时限: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的,用人单位可在一个月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则需在一年之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限的,劳动部门不再受理。,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 工伤单位拖着不给做鉴定怎么办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填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综上,如果发生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工伤单位拖着不给做鉴定影响到了劳动者的赔偿,可以来找律师咨询。

  • 工伤鉴定不入级是什么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工伤鉴定不入级相关内容,工伤鉴定不入级的,用人单位只需要赔偿劳动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必要损失,不需要支付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的。

  • 工伤鉴定后赔偿是否有期限

    这时怎么办理,这时受害者不能通过公权力(仲裁部门、法院)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受害者仍然可以起诉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自己的损失,这时为一般债权 工伤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工伤鉴定什么时候能办下来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提请认定。,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鉴定后不知道结果什么时候会下来,为对自己有利应该找律师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