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处理程序

2024-08-2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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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处理程序

1、申请认定工伤——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认定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在10内将认定结果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6、告知义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

7、劳动能力鉴定。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8、鉴定机构(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9、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10、鉴定程序(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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