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请求权竞合的处理

2024-09-0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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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请求权竞合的处理

工伤案件中请求权竞合,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能否重复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规定如下: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上述规定来看,工伤案件中请求权竞合实际上包括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因用人单位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另一种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我们认为,对于前者劳动者不能针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对于后者劳动者可向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不能针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其理由如下: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得双重赔偿;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务过程中因所在单位的过错致死,则应按照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因公伤亡的政策给与抚恤与优待,不应再由所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两种权利。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即使工伤是由第三人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赔偿关系并不因为存在工伤保险行政关系而消灭。

第三、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职工发生公司保险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6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是对工伤职工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法律并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不得要求劳动者向侵权人索赔后才能申请保险待遇。

第五、主张因第三人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工伤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其中,第28条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我们认为,原劳动部制定的《工伤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都对职工工伤保险做出规定时,作为效力较高的《工伤条例》实施后,自然就取代了原来的《工伤办法》。所以,《工伤办法》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

第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伤职工也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

综上,给予劳动关系主张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劳动者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主张权利,并同时得到用人单位和侵权人给予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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