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有什么规定

2024-09-1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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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如下:

(1)上市公司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公司法中董监高指哪些人

1、“董”是指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的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得连选连任。

2、“监”是指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得连选连任。

3、“高”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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