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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发生这种情况时,公司章程中与公司法相冲突的部分无效。

  •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后,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 《公司法》对创立大会有哪些规定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新公司法72条解读-股权优先购买权探析

    而按照第二种观点,同等条件还应当包括向公司注资,承诺承担公司债务,有一些利益关系、业务往来等等综合条件。,其实,如果法律不是将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列入优先考虑服务,根本就不会赋予其优先购买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有哪些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更换程序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更换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具体产生办法均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没有规定任期或者在任期内未履行董事职责,可以召开股东会议或临时股东会议,更换董事。,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依法办理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 什么是企业法务外包?

    近两年,法务外包开始被我国的企业所接受。,法务外包,就是企业根据自己发展的需要,将法律服务职能全部或部分,交由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种法律服务方式。,我们将指派律师或法务助理入驻企业,组织5到10名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一个接口、一个平台、全所资源”服务。

  • 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 公司清算司法解释将出台 义务人拒不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金剑锋博士,参与了该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近日,围绕公司清算的有关问题,记者对金剑锋进行了专访。,我们认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清算,应当作为非诉案件,类似于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应视为一般的诉讼程序,因此,债权人不宜列为“原告”,而应列为“申请人”。

  • 公司清算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2014年2月20日发布)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基金公司破产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qingsuan)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新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

    一、在公司正常运行期间,新订《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106条:“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由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本条只涉及到为以上两类人提供担保问题,但理论上并不限于此。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浅见

    在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由于缺乏维护自己利益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法律救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为什么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永久

    如果当该公式第一个要素尚不具备时,则其后的结论无由成立。,若一公司尚未登记成立即未为法律授予其人格,断无否认之可能性。,因为,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 凡尔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

    凡尔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案情】1998年12月26日,某电子公司与吴某签订一份租车协议,约定吴某每日接送电子公司职工上下班,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5500元,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双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无故终止协议,否则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万元,协议履行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0日止。,至2001年5月,凡尔康公司办公地址搬迁,不再需要接送职工上下班,遂停止租用吴某车辆。,这两家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同在一个地点办公,内部职能机构也互相重合,接送职工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 中国亟需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通常情况下,资产不足以特定法律关系成立是为计算标准,若某法律关系成立时,公司资产充足,但因其后蒙受了正常的经济损失,则不应做为资产不足处理。,股东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在公平、善意、谨慎的前提下,严格遵守分离原则,即可享受有限责任的特权,分散经营分险。,如果公司独立人格仅是股东逃避合同义务的工具,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就应将否认公司独立人格。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实证探析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 关于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

    关于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关于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咨询专业律师。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有什么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咨询专业律师。,致力于为大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成要件浅析是怎样的

    (三)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五)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得适用。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逆向思考

    三、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暂扣这13万元是否妥当。,但这样做成本很高,所以执行法院暂扣13万元也是权宜之计。,无论如何,执行法院没有简单套用传统理论,敢于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逆向思考,探究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在一定条件下,对其股东承担责任的新课题,闪烁着智慧的光茫。

  • 日本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应用

    ”故本案原告刘某作为虚假股东(实为合伙人)超额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提出追偿纠纷诉讼,法院应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给付21000元后,原告刘某认为自己超额承担了债务,遂向被告王某提出追偿纠纷诉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本文拟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适用要件作一下探讨。,正如美国学者布拉姆伯格所言,在英美法系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实体法则”(entitylaw)已经牢固地包含于公司法人的传统观中,而且还成为其司法领域积极维护的重要法则之一。,英国法院适用揭开规则的主要情形:a、反欺诈b、代理c、公司集团d、信托。

  • 新公司法难点探析关于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否符合国情

    其一,中国新《公司法》应严格而审慎地界定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不给外国法院滥用该制留下空间。,还有人可能担心,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会阻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制度移植与创新的引导功能将促使国企公司制改革趋利避害,更加规范。

  • 新公司法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新公司法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 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允许多种形式的分配方式,只要是全体股东认可,就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张店工商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李炳文说,公司股东相互之间比较了解,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合作。,从这个意义上,人合也非常重要,就是“存大同求小异”。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

    还有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公司或宣告破产,然后再以原有的经营场所、董事会、从业人员等设立另一公司,且经营目的也完全相同,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的不正当目的。,此时也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判令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在实行公司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公司法人的财产是债权人的唯一保障,如果公司法人成员利用法人形式组织经营而又未足额出资,就可认为其有利用法人人格制度逃避责任的企图,此时就可以否认其法人人格。

  •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诉讼程序

  •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美国法院于20世纪初首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后,迅速为德、法、英、日等国所接纳并效法。,然而至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尚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未能在司法实务大胆适用。,在本文中,笔者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有关问题发表自己一些浅显看法。

  • 新公司法难点探析关于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法官对无赖股东一筹莫展、无计可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鉴于公司制度的一般性大于特殊性,鉴于当今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和一体化趋势,鉴于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使命之一,中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一举导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断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中国将是一个长期的法律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