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建议

2024-06-10 02:00
admin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引入我国《公司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只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案件的审判中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已有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制传统和现实情况,采取制定法的形式,不只对其进行原则上的笼统规制,还应在民法一般法、公司法、诉讼法分别规定相应的规范,从而形成一套比较完整、详尽的制度。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价值
         (一)公平正义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对立法和司法而言,正义是重视法律追求的永恒目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先承认公司人格独立作为一种准则,以维护公司人格独立的社会价值,保证投资人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投资,实现一般正义或者说是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又必须同时保证投资人不得在享受有限责任特权的同时滥用公司人格,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个别正义。所以,要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形成法人制度中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益互补的两个方向。公平作为正义的核心,始终是法律所应当奉行的一种价值观。公司法人制度在公司的出资人和债权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利益和负担均衡分配的平衡体系,也是一种公平的社会秩序。然而这种公平的社会秩序可能被公司法人制度中位于优势地位的公司股东的违章行为所破坏,为了消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冲突,必须建立新的法律规则与之平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是试图矫正这种失衡的利益关系,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实现衡平的最佳方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理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并且作为衡平法上的一项司法原则而存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衡平法原则的运用,是通过法院的判例决定的,来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而衡平是实现“矫正的公平”的基本方式。在现实中,法律不可能被制定得完美无缺,可以严格地适应到属于法律规范之内的一切实际情况,所以法官必须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用来缓和法律规定所固有的刻板性,而平衡的最终作用就是用于使某些法律规则效力的一般原则特定化,即具有修订、补充、完善法律的功效。所以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都是首先在司法判例中运用并长期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因为它作为“矫正的公平”,必须要借助于衡平的方式,“在司法审判中给法官指出一个方向,朝着这个方向审判,至于在这个方向上走多远,则全凭法官自己去判断”。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民法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集中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在公司法中有所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司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得使用欺诈行为来逃避法律义务;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公司在行使权利时应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协调各种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正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公司行使权利必须有一定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即构成了股东权的滥用,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违背这些原则的行为,就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民法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集中体现。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弥补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局限性。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支撑现代公司制度基本原则,但其对经济秩序的实际作用却似一柄双刃剑,既为奋发进取者提供了保护伞,也充当了舞弊者的护身符。因此,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有时会阻碍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义就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为前提,规定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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