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出质行为生效条件是什么

2024-06-0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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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权出质行为生效条件是什么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同时,股权出质行为应当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什么是股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

1、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股权是指股东 对其所投资的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

2、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3、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

4、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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