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并后债权人应当向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主张债权。公司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前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算程序
1、债务人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