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务如何处理

2024-06-0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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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合并原公司债务如何处理

1、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务应当由存续的公司承继。债权也是一并承继。公司合并的方式有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公司同时成为另一个公司,涉及到三个公司。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合并时怎样通知债权人

1、各国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是否还应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债权人则规定不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发布公告是法定义务,而通知不是强制性义务,即便发出通知也多有遗漏。也有的人认为,上市公司公告方式进行了信息披露,即可免除其个别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2、首先,公司法明文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无论债权大小、路途远近。而且,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

3、其次,公司法对告知债权人的方式,并未依合并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而作有区分规定。上市公司在证券法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其在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公司对章程的自我规定,也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依据。

4、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异议权即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异议权的效力即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异议提出的期间、方法等,以及了解公司合并详细情况的渠道。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末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反而对合并公司不利。保护债权人程序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如果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一般来讲,公司在合并之后,对于合并前的债权债务由新的公司承担,但是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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