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立案规定

2024-05-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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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立案规定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企业注销了账簿是否可以销毁

需要依法进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 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 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 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未按规定保 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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