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2024-05-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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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满足下列要求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是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即使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只要合同相对人为善意,公司仍应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

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若合同相对人并非善意,公司当然有权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因故未成立,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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