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止与恢复怎么处理

2024-06-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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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中止与恢复怎么处理

1、施工中止与恢复的处理如下:施工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谁负责

责任划分主要看以下几点:

1、签订的协议中对责任的划分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依约定。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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