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24-09-0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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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可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债权,不能申请破产,但是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2、分公司的诉讼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总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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