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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可作出哪些判决,裁定

2024-05-18 02:00
admin

一、对第一审公诉件可作出哪些判决,裁定

1、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第一审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六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8)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二、刑事案件多长时间出判决

(一)审查期限

1、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2、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公诉案件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自诉案件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四)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件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第一审后,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例如,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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