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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公诉案件证据需查明哪些内容

2024-05-21 02:00
admin

一、法院对公诉件证据需查明哪些内容

1、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

(1)、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2)、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二、刑事诉讼证据包括哪些

1、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食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2、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3、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4、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8、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移送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检察院未移送,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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