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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公诉怎么办

2024-09-17 02:00
admin

轻伤害公诉相关内容

轻伤应负刑事责任,但双方斗殴中致人轻伤的,可以私了,如果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对方谅解的,有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用判刑坐牢。建议尽量在确认是轻伤后,积极和对方协商赔偿、争取免除刑事责任,判刑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都会有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定,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可以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很少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而多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导致了我国原本不足的司法资源更加显得紧促。

目前存在的问题

1、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看,所有轻伤害自诉案件几乎全部是公安机关作为治安案件受理之后,没有任何结论,受害人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仅持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作出的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结论,到法院要求立刑事自诉案件。

首先,法院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属于《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当事人就是因为没有证据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救济的,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不是伤情达到轻伤标准的都构成犯罪,轻伤只是伤情的严重程度,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点,而构成犯罪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年龄身份等应符合刑法规定,主观方面---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客体---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客观方面---被告人有损害行为。

第三,受害人仅持伤情鉴定,明显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二)之规定,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当事人立案证据不足时,往往要求法院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首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刑事案件是立案的条件,证据不足按照规定应予驳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已经立案却不作处理。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前是无权调查取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非侦查机关,没有侦查权,在立案之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三,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内部的鉴定结论,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转送到人民法院,法院不能违反程序私自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公安机关内部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内部依据,同其它案卷材料一样不能随意交给当事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轻伤害公诉的弊端

轻伤害案件过多的适用公诉程序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本来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相形见绌,同时,轻伤害案件公诉的过多,导致公民对司法这种国家机器的过当依赖,司法干预的增多,本来可以由被害人这种私人解决的问题,交由司法处理。法律不应该过多的干预私人的法律活动,能够由被害人自己解决的问题,法律下放给其自由处理。因此,将轻伤害案件转由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大多数人愿意采用公诉的方式进行轻伤害的诉讼,由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这样的做法也给司法机关造成司法资源更加紧促的后果,轻伤害采取这样的诉讼方式也存在弊端。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找律师咨询的,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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