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2024-04-1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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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承担

除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种法定的基本类型外,从其他角度来解析,共同保证还应有其他诸多种类的划分,且各种类别或形态的共同保证得发生交叉。

(一)共同缔约的共同保证与分别缔约的共同保证
  数个保证人担保一债务,可以共同与债权人结保证合同,也可以分别缔结保证合同。分别缔结保证合同,既可以分别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限额,也可以分别约定为全额保证,或者于未约定保证份额时依法推定为全额保证;共同缔结保证合同,虽多为全额共同保证,但也不妨碍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在同一债务份额内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或者约定各保证人分别担保不同的债务份额。故此,共同缔约与分别缔约所成立的共同保证,均可以是限额共同保证或全额共同保证,也均可为按份共同保证或连带共同保证。

(二)意定共同保证与法定共同保证
  以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有无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共同保证可作此分类。数个保证人共同缔结保证合同的,肯定有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故必然为意定共同保证。分别缔结保证合同的,数个保证人之间也未必无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联系,有此意思联系的,也属于意定共同保证。数个保证人分别缔结保证合同且无共同成立保证的意思联系,而依法确认其共同保证关系的,为法定共同保证。

(三)限额共同保证与全额共同保证
  依数个保证人之保证份额情况,可作此分类。数个保证人于共同订立或分别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均可以约定担保同一债务的全部而成立全额共同保证,也可以于未约定保证限额时依法推定为全额共同保证。全额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无分别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而任何一个保证人也均有此义务,因而无论数个保证人对其连带关系有无约定,均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如果各保证人仅对同一债务的某一份额或不同份额提供保证的,则成立限额共同保证。

(四)一般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混合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
  这是根据各个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方式或与债务人间清偿债务的顺序关系之不同而作的分类。依保证方式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基本方式,前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后者保证人无此权利。共同保证的分类,与保证方式的分类也是相容的,申言之,无论是在按份共同保证中还是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可以都是一般保证,也可以都是连带责任保证,还可能有的为一般保证,有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混合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  

各种形态中共同保证人责任的承担与分担共同保证的类别与形态不同,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额及其内部分担责任的样态也有差别,这也正是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分担问题的复杂性之所在。

(一)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分担按份共同保证的情形。实际上,在按份共同保证中,根据各保证人的担保份额之总和与债务总额的关系,可有足额、非足额与超额三种情况: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相加,与全部债务额相等的,为“足额按份共同保证”;小于债务总额的,为“非足额按份共同保证”;大于债务总额的,为“超额按份共同保证”。

在足额与非足额的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份额互不重合,保证人之间也无共同关系;而在超额按份共同保证中,就超额部分发生保证份额的重合、交叉,并导致保证人之间就此部分产生共同关系,应适用连带清偿的规则。

其二,就保证份额之重合或者说超额部分,数保证人对外向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内部之间是否应按比例分担?对此问题,答案也应是肯定的。就保证份额之重合部分,数保证人内部应按比例分担,其约定的各自的保证份额,即是确定其内部分担责任比例的依据。

(二)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分担以“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混合、并存情况下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分担据上文分析,共同保证中还可能形成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混合、并存,因而应分别适用各自规则的情形。如在“有重合份额的按份共同保证”中,非重合份额部分,仍为按份共同保证关系,仅重合份额部分成立连带共同保证关系。再有,如果对1000万的债务有三个保证人,其中甲担保400万、乙担保600万,而丙则对全部债务提供保证,于此种情况下,甲、乙两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其关系应依按份共同保证的规则处理;而在甲、丙之间和乙、丙之间,则发生保证份额的重合,从而分别在400万、600万的份额内形成甲丙之间、乙丙之间的连带清偿关系,应适用连带共同保证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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