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共同保证
  • 共同保证应注意的问题

    (3)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但保证人是否能实际享有追偿权,与单个保证人相同,法官应着重查明以下三方面情况:保证人是否以财产的给付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了履行或赔偿损失的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清偿行为是否使主债务消灭,也就是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与主债务的消灭应有因果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过失。,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不管是使主债务全部还是部分消灭,都可向债务人相应地行使追偿权。

  •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但担保同一债权时成立。,故称之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该案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免责

    该案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免责,[案情] 被告胡*义于2006年6月19日向原告祝*仁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于2006年8月19日归还,并由被告胡*礼、胡*和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保证期间是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是一种约定期间,原则上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其长度和计算方法,《担保法解释》第31条也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胡*义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 该案连带共同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对赵某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有两种意见。,因原告疏于审查,使得他人冒用汪某的名义担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赵某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 连带共同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赵某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赵某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当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然,由于汪某的保证合同的无效,将使赵某不能对汪某行使追偿权,但能否行使追偿权并不是赵某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不过是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一种后果,不能因为此而减轻其保证责任,在本案中,赵某可以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冒用汪某名义订立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和债务人进行。

  •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平均分担债务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款,其余四担保人按平均分配的原则偿还了借款本金24000元及同期利息1400元,而刘某却以自己没有能力,应由其他保证人全额偿付为由拒不偿付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依法保护。,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对已亡借款人王某未清偿的部分借款本息应予偿还。

  • 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否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法院于2002年12月判决我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12万元的本息及相关费用。,而你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就有权在诉讼时效内向乙行使追偿权要求他清偿一半的份额。,”所以说,乙的说法并不成立,你有权向他行使追偿权。

  • 连带共同保证问题

    ”这话反而觉得先要求其它连带责任人先承担50万是不应该的了! 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不是正确,请大家指点! 上面的题和1998年卷三第49题一样: 和兴*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其二,就保证份额之重合或者说超额部分,数保证人对外向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内部之间是否应按比例分担?,再有,如果对1000万的债务有三个保证人,其中甲担保400万、乙担保600万,而丙则对全部债务提供保证,于此种情况下,甲、乙两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其关系应依按份共同保证的规则处理;而在甲、丙之间和乙、丙之间,则发生保证份额的重合,从而分别在400万、600万的份额内形成甲丙之间、乙丙之间的连带清偿关系,应适用连带共同保证的处理规则。,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若仍有问题。

  • 共同的保证期间与共同保证中的期间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按份共同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责任,1、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份额,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共同保证及责任承担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共同保证的几个理论问题

    但是这条法律规定得甚为混乱和模糊,致使歧义丛生。,加之我国法学界对共同保证的理论缺乏深入研究,没有成熟的理论成果可资借鉴,而使得该条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很好地适用。,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 共同保证的消灭

    对于这一效力,有一点值得注意:当债权人免除一共同保证人的义务,又保留对其他共同保证人的权利使他们的义务不受该免除影响时,此保留有效,余下的保证人的义务不免除或减少。,但该免除仅在债权人与受免除之保证人之间发生效力,余下的保证人就其已负担的超过其应负担的部分,仍有权向受免责的保证人追偿。,这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其条件不成就时所必然产生的结果。

  • 共同保证成立的特点

    2.数人无须依同一法律行为而为保证,只要数人就同一债务之同一部分为保证即可。,即使认共同保证人有分担权的,由于分担权是建立在各保证人彼此均应对同一债务负责的基础上,因而在行使分担权前,也可认为共同保证人负连带责任。,而数保证人共同作保,可作“共同以每个负责为条件而为保证”之解释的,实属罕见;[8]同时,债权人之所以要求有数人作保,是为了增加对其债权的担保力,若认为一保证无效,其余保证亦无效,显然与债权人利益抵触,有悖债权人设立共同保证之宗旨。

  • 共同保证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3)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但保证人是否能实际享有追偿权,与单个保证人相同,法官应着重查明以下三方面情况:保证人是否以财产的给付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了履行或赔偿损失的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清偿行为是否使主债务消灭,也就是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与主债务的消灭应有因果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过失。,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不管是使主债务全部还是部分消灭,都可向债务人相应地行使追偿权。

  • 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

    数个保证人为担保同一债务,可以共同与债权人缔结保证合同,也可以分别缔结保证合同(《适用国担保法的解释》第19条第1款)。,《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共同保证的法定类型

    其后于法学进步时期产生的诚意负责保证(fidejussio)中,对此作了修正,数保证人担保同一债务的,除有特约者外,在被诉时,如其中有无力清偿的,其份额应由其他保证人分担。,[2]近现代立法上对共同保证人有无分割利益,态度不一,概可分为两类: 其一,承认共同保证人的分割利益之立法。,同时,为避免事后分割担保责任及分割抗辩权的行使损及债权人的利益,又限定于事后提出分割利益之主张时,如遇有无清偿资力的保证人之情况,其他保证人应分担其份额。

  • 共同保证的分类

    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共同保证的成立条件

    其二,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须为同一债务。,一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务分别提供保证以及对数个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或者多个保证人分别对一个或数个债务人的不同债务提供保证的,均不符合共同保证的特征。,正是由于同一债务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既存在各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数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保证方构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保证。

  • 共同保证的内涵

    此种共同保证之涵义,应属广义。,从立法例上看,上述两种意义上的共同保证均有采用,而且采行狭义共同保证概念的立法并不在少数。,甚至还有的立法例上规定:数人共同提出保证,于无特约时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为共同保证。

  • 共同保证的基本概况

    共同保证的基本概况,共同保证除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法定类型外,还有其他诸多类型的划分,各种类型的共同保证又因相互交叉、竞合而形成颇为复杂的结构形态。,不同结构形态的共同保证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分担规则也是不同的。,本文对共同保证的各种复杂形态及应遵循的处理规则作了解析,纠正、澄清了一些错误或模糊认识,并对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 共同保证

  • 共同保证的类型

    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什么是共同保证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的区别

    具体而言,一是保证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至于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在所不问;二是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连带责任保证及相关规定

    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二.保证责任有哪些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进行咨询。

  • 债的担保是独立的吗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进行咨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