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怎么处罚

2024-08-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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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共同犯罪的帮助犯怎么处罚

1、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

2、帮助行为如果实施在实行行为之前,就称为预备的帮助犯;如果与实行行为同时实施,则叫做伴随的帮助犯;如果在实行犯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实施帮助行为,便属于承继的帮助犯;如果事前通谋、在实行行为结束后实施帮助行为,则可谓事后的帮助犯。

3、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帮助行为是实外的、使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上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上的帮助);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

(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

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④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件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之。其特点是:

①人数较多;

②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

③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情况,显然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无论主犯还是从犯都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量刑,所以帮助犯也是基于实际来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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