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的条件

2024-05-2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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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A(GeneralAverage)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危难真实存在。

②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

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

④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分摊(GA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论损失与费用有大小,都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

单独海损P.A.(ParticularAverage)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非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它是针对共同海损而言的。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均属部分损失,但二者的性质、起因和补偿方法有较大的区别:共同海损的起因是人为有意识造成的,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要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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