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业过程中我们发现,一般来说,船东应对共同海损措施相应较多,例如按照《InternationalSafetyManagementCode》(《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简称《ISM规则》)中的要求,为了对船东进行某些必要的约束,船东应及时执行下原则:
a.Seaworthiness(适航性);
b.Duediligence(尽职);
c.Marineinsurance(保险);
d.Competentcrew(适航船员);
e.ISMaudit(《ISM规则》审查);
f.Portstatecontrol(港口管理)。
那么货方应如何尽力预防及应对共同海损呢?
A.货方无论采取何种价格条款,在选择船运公司时,应注意:
a.船运公司的声誉;
b.船运公司的船舶条件(例如是否船龄过长);
c.船运公司的船员素质;
d.船运公司的管理印象,如对ISM的贯彻是否全面;
e.船运公司的保险人。
B.当船长或船东宣布共同海损时,货方应该:
a.以最快时间通知保险人;
b.配合保险人开展验货及理赔;
c.为减少损失,签发共同海损保函;
d.准备向保险人索赔的有关资料;
总之,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与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存在较大不同,并且共同海损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牵连多个国家处理时间又较紧迫。因此,在处理时应及时、合理争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