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共同海损
  • 共同海损的理算的概念

    为此,需要确定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牺牲和费用的项目及金额,应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其分摊价值,各受益方的分摊额以及最后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编制理算书等。,这一系列调查研究和审计核算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

  • 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的含义,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 共同海损概述

    共同海损概述,共同海损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 共同海损制度

    共同海损制度,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人按照各方的比例合理分摊。

  • 关于共同海损

    早在公元前,《罗得海法》(TheRhodianLaw)已有记载:商人之间分摊抛弃货物的损失。,公元6世纪,东*马皇帝查士丁尼安下令编纂的《法学家学说汇编》中也曾对此有专章规定。,公元12世纪《奥利隆惯例集》也规定了共同海损制度:被抛弃的货物应由大家分摊,当船上的某种货物被抛弃时,即使船员饮水用的银杯,只要有两个以上,或者虽只有一个,但如果尚未使用也要参加分摊。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在同一海上航程中;2.船、货处于共同的危险之中;3.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4.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费用、支付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 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在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 料以及为修理船舶而卸、储、装的费用或者在船上搬移燃料、物料及其它财产所造成的损、灭失,支付的费用。,三、船舶修理费 四、货物灭失、损失费 五、运费损失费 六、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是指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货物因迟延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行市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

  •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计算分两步。,首先计算出一个共同海损损失率。,然后以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金额分别乘以共同海损损失率,得出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 理算的法律依据

    当前,国际上最广为接受的一个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这个规则虽然只是一个民间规则而不是国际公约,但由于其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接受性,在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理算工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合同没有约定理算规则的,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理算地的法律进行。

  • 共同海损担保

  • 哪些内容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哪些内容可以列入共同海损,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如何确定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余额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 哪些财物不能列入海损

    哪些财物不能列入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 共同海损鉴定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共同海损鉴定有哪些内容和要求,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的申请,办理海损鉴定。,例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失火,部分货物被火焚毁,这些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意外事故引起,属于单独海损。,但由于保护船、货的共同利益,采取灭火措施,致使其他货物遭受水损,这部分的损失。

  • 收货人如何对共同海损说"不"

    答:共同海损须满足下列条件:(1)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货面监共同危险;(2)为共同安全而采取有意且合理的措施;(3)该措施直接造成特殊牺牲,产生特殊费用;(4)该措施获得效果,保全了部分或全部财产。,通常,理算机构会在接受船公司的委托之后先出具一份共同海损通函,而后承运人再依据所掌握的货主资料通过各地代理进行一一通知。,在共损事故发生后,受损方(船公司)往往迅速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并提出分摊请求,而此时引起共同海损事故是否存有过失或过失难否免责很难确认,故提货时收货人拒绝分摊共损金额显得不太可能。

  • 共同海损费用有哪些

    共同海损费用有哪些,船舶发生意外,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有: 一、为了安全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修理而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二、在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以及为修理船舶而卸、储、装的费用或者在船上搬移燃料、物料及其它财产所造成的损、灭失而支付的费用。,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是指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货物因迟延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行市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

  •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一、共同海损的含义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 共同海损追偿的要件

    (3)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是特殊的; (4)所采取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

  • 共同海损的理算

    共同海损的理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摊;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提出的损失或费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船舶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计算,尚未进行修理,则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计费用计算。

  • 共同海损的分摊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 共同海损和过失的关系

    一是无论发生危险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危险客观存在且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船长即可采取措施使船货脱离危险。,另一种模式则认为共同海损是否成立,应以原因和结果不能分割为前提。,也就是说共同海损理算与过失责任确认分开处理的原则。

  • 探析共同海损与过失

    一是无论发生危险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危险客观存在且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船长即可采取措施使船货脱离危险。,另一种模式则认为共同海损是否成立,应以原因和结果不能分割为前提。,也就是说共同海损理算与过失责任确认分开处理的原则。

  • 引起共同海损的过失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者都并没有否认过失方应根据相应法律承担或免除责任。,2.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引起共同海损损失的事故是由货方过失造成的,货方不能以共同海损要求其它船上各方分摊,如果其它方已经分摊了损失额,则有权向有过失的货方进行追偿,并要求其承担其它损失。,因此,如果是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过失以及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过失所致的火灾引发共同海损,则其它各方不得以此要求拒绝分摊共同海损。

  • 共同海损与过失的立法模式

    也就是说共同海损理算与过失责任确认分开处理的原则。,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是:1)共同海损是独立于运输合同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论其有无过错,也不论其过失属于免责还是不能免责,均不应改变共同海损行为固有的性质。,3)将共同海损理算与过失责任认定分开,旨在避免共同海损各有关方因事故责任争执而引起扩大财产损失,增加不必要的理算迟延。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于1969年设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并继而制定《北京理算规则》,1975年1月1日公布施行。,根据对共同海损范围的这一规定,共同海损以存在共同危险为前提,以求得共同安全为目的,不包括为了安全续航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为了照顾国际习惯,《北京理算规则》又规定:船舶因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须修理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所产生的某些额外费用和损失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2)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即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它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航行中船舱内货物起火,烧了50件,此为单独海损,当然如果还烧了甲板、机房等,也仍然都是单独海损。,但船长决不会让火继续燃烧下去,一定要采取措施救火,在救火中,为隔火道,抛掉了150件货物,水湿150件货物,这300件货物属共同海损。

  • 共同海损理算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的 实务中,当收货人为了尽快提货而支付了共同海损保证金后,可以向其保险人申请索赔,保险人针对货物保险的情况(部分或全部)会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共同海损保证金所应得到的利息一般属于收据持有者。,理算人依据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以及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最终确定各方当事人所应分摊的数额,并制作共同海损理算书。

  • 共同海损理算的依据

  • 发生共同海损后怎样才能尽快提货

    实务中,当收货人为了尽快提货而支付了共同海损保证金后,可以向其保险人申请索赔,保险人针对货物保险的情况(部分或全部)会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共同海损保证金所应得到的利息一般属于收据持有者。,目前,共同海损分摊担保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担保函来替代共同海损保证金,即当宣布共同海损后,由货物保险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参与共同海损的理算,但通常船长或船东只接收级别较高、较有信誉的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 共同海损的产生条件

    共同海损的产生条件,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