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书可以落户吗

2024-04-2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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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公证书可以落户吗

1、收养公证书不可以落户,必须先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再进行落户。办理收养登记才是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光有收养公证是不够的。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收养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证明为公文书证,一般若无形式上的特别不妥,或出现有力的相反证据,则具完全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亲属关系的依据。

(一)证明出具的主体,应当是公法人。

(二)应当依职权出具。

(三)有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遵守格式,有欠缺的应当要求补正或核实。

2、常见的属于公文书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公证机构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福利收养机构出具的孤儿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军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该部门现役军人亲属关系证明;县级以上部门、出具的党员干部亲属证明等等,均为完全的公文书证。而如村委会、申请人所在机关、事业工作单位等公法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则很难谓依职权出具,则应当由其他材料佐证并核实。

3、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应当区别对待:一般地,对于大型的管理机构较为齐全的,或既有社会管理职责又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其保卫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若形式与内容均无不妥或无疑义的,则可以视同公文书证。小型的管理机构不全的,应当由其他材料佐证并核实。毕竟,这一类从形式上不是真正的公文书证。

4、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则完全属于私文书,应当综合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并核实确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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