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在哪办理

2024-03-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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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理。

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事人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二)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代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或包括授权申办具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内容,或包括授权代理签订合同的内容。

(四)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应当明确。当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时,无法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取得联系,或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不影响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

(五)债权文书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时,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强制执行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事人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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