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公证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

2024-04-1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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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执行书的出具一般以当事人日前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过赋予抵押借款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且债务人期未偿还债务为前置条件。若借款方为到期未还本金或符合了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得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之一,债权人凭原始收条、银行划款单据、他项权证等凭证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受理后,公证处往往会依据债务人日前所作的承诺用向债务人发送书面核实函的形式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实践中,经常出现向债务人发送书面核实函后,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甚至连口头异议都未提出且预留电话无法得到联系的情形,而后,待核实函中指定的日期到期后,公证处只能凭债权人提供的相关凭据以及公证处向债务人发送的书面核实函为债权人出具执行证书。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即基准利率)的四倍。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很难保证其私底下执行的利率就是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甚至,存在着先支付利息的现象。尽管债权债务人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现象不影响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但是,在债务人以默示形式接收核实函且预留电话未能联系上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所需执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是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数额界定的,只好由法院在执行环节来确定,但是,从完整意义上来说,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执行标的数额的执行证书无疑是有缺陷的。

再次,当事人之间的金钱往来不是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而是直接通过现金结算的,仅有借据、收据为凭。这一点上,作为公证机构,只能在办理公证时尽到提醒、告知义务,而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进行资金结算,倘若当事人是通过现金进行交割,那么日后会因会缺少相关证据,而使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

民间借贷公证强制执行时,经常出现向债务人发送书面核实函后,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甚至是连口头异议都未提出且预留电话,都无法得到联系的情形。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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