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以及范围是什么

2024-04-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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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制执行

公证是证明债权文书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并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应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公证具有作为证据效力,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可供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与其他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公证活动,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并且可以避免民事经济纠纷。

公证强制执行范围

公证机关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主要是2000年9月颁布执行的《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根据实践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一)、各种借据欠条欠单。(二):各种还款(物)协议。(三)、借款借用合同,借款(用)方不按期归还的。(四)、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交租金或到期不归还租赁物的。(五)、经过公证的合同、追偿违约金、赔偿金或应双倍返还定金的。(六)、有价证券的所有人、请求偿付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或价金的。(七)、经济合同中,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不按合同给付租用的物品或货物的。

以上就是关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以及范围的内容介绍,债权文书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但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都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执行效力,因此大家要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下的范围,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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