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
  • 公证处以外的人员能兼任公证员职务吗

    公证员是国家授权依法从事公证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实行专业职务制度,必须在公证处内履行公证职务。,公证处以外的其他人员,既不在公证处工作,也未得到国家授权,因此不能兼任公证员职务,也不能办理公证事务。,遇到此类问题,请您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支持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公证员能作为公证当事人的代理人吗

    公证人员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如果公证人员接受公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在其所工作的公证处申请公证,那么在这一具体公证活动中,他就具有双重身份,既代表公证处又代表当事人,这不仅违背了我国《民法典》关于代理活动的一般原则,而且也将给公证处的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助长人情风及不正之风的产生。,因此,法律禁止公证人员作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当然,公证人员作为当事入的代理人在其他公证处申办公证则另当别论。

  • 公证员的条件和职责有哪些

    在公证处实习一年并经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培训合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公证员是专职司法人员,要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解决各种法律疑难问题,不具备相当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就难以胜任公证员的工作;根据规定,公证员由省司法厅考核批准。,公证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 对公证处的处理不服,可否申诉?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 申请办理公证应找哪个公证处?

    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有权指定某一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如司法部指定北京、上海、广州、大连等十二个市公证处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公证。

  • 公证员专业职务

    公证专业职务是国家专业职务系列的组成部分,是职称改革的重要成果。,1988年2月22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发了《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全国公证处开始正式评定公证员专业职务。,担任各级公证员职务的公证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带头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工作。

  • 从事法律工作十年以上可以初任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除此而外,本条所指公务员还包括在各级人大从事立法工作、在各级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法制工作的人员。,由于公务员不实行职称管理,为确保上述人员的业务素质,上述公务员必须有从事审判、检察和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工作经历,才能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

  • 没过司考但是有高级职称可以任公证员吗

    没过司考但是有高级职称可以任公证员吗,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通过可担任公证员。,在非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工作,或在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从事非教学和研究工作,或者从事法学以外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经考核担任公证员。,除工作单位和工作领域有特殊要求外,上述人员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即取得国家人事管部门经法定程序授予的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职称做要求是为了保证上述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

  •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公证员、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师、保险代理人等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职业,国家实行执业证书管理,未取得相关执业证书者,不能从事此类职业。,吊销执业证书是专业人员所受到的最严重的职业处分,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受处罚人终生有效,也就是说,专业人员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就意味其终生不能从事该项职业。,另外,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受过刑事处罚还能担任公证员吗?

    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等。,五种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种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 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哪些人

    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哪些人, 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 公证处介绍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公证处的介绍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继承权公证处理方式是什么

    据此可知,遗嘱如无违反法律之处,遗嘱继承应优于法定继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公证处无权剥夺子女继承权

    任*军找到姐姐,姐姐向他出示了公证日期为2003年9月29日、盖“河南省公证处”公章、编号为“(2003)豫证民字第0917号”的“继承权公证书”,称姐妹两人据此公证书继承并卖了房产。,任*军出示的公证书显示,省公证处查证,任桥刚和妻子去世后,留有私房一套,但生前没立遗嘱。,昨日下午,省公证处主任闫-峰已查证任*军出示的公证书是真的。

  • 公证处提供为自书遗嘱代为保管吗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 公证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房产公证费的收费标准

    房产公证费的收费标准, 房产公证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收费5元,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 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7、证明股票发行每件收费30000―100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9、证明申办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相关公证每件收费50元。,2、代拟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 房产公证费用的计算标准

    4、证明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50元。,7、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8、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

  • 《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对公证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可起诉 问:请谈谈规定的起草背景和经过。,答: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作为独立民事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2014年4月28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解读之一

    虽然公证法规定对于这类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有权进行审理和裁判,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类纠纷的诉讼依然存在一定的误识。,四、区分了公证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规定》明确: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了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规制,将有助于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两种不同责任准确加以区分和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解读之二

    通过诉讼来变更、撤销或者宣告证据无效,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程序中,都是不可能的。,概括起来,这些判断标准可以大致分为几类:一是直接违反职业准则类的。,比如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解读之三

    这在司法实践中将会有效避免对公证法的误读,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诉讼对象。,在信用缺失的客观环境中,对于恶意诈骗和造假,无论公证机构怎样加强审查,都很难从根本上完全避免出现过错。,那么,公证机构应否承担全部责任,成为业界相当关注的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办证积极性。

  • 公证业务范围有哪几种

    (一)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 1、证明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公证书经外交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管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

  • 什么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

    什么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经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签署后,加盖『中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的公证文书的“转递专用章”』前往中国内地各省市使用。,(3)香港公司[全套资料+会议记录+委託书等]董事决议公证。,用途可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已设立外资公司或代表处的年检、办理诉讼、股权转让、办理中港婚姻、办理赴港探亲定居、房地产买卖、内地户籍登记事项变更、个人投资等方面。

  •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各种经济合同。,6、提存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