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公证效力

2024-03-1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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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要公证吗

股权质押指债务人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股份出质给债权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物权法8并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

在办理股权质押公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松北公证处可以免费代书),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可见,“本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以其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设定质权,但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一、办理股权质押合同需要公证的事项内容:

1、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办理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股权质押生效后的法律效力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很明显,看过上文之后我们就知道,股权质押的公证效力比较大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如果是善意第三人的话,还是需要考虑实际的情况,不能以偏概全,具体程序,可以登陆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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