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遗嘱

2024-06-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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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防某团法律咨询员小沈的耐心劝说下,其堂兄与堂弟之间的继承纠纷终于友好解决。5月初,堂兄将父亲遗留的3间房屋交给了弟弟。

2002年底,小沈的大伯被确诊患上了癌症。沈*伯立下遗嘱写明自己的6间房屋由两个儿子各继承3间,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在沈*伯病重期间,大儿子四处借款为父亲治病,并对父亲的衣食住行照顾得无微不至,而小儿子却对父亲的病情不闻不问。今年初,沈大

伯重新立下遗嘱,将原遗嘱中6间房屋由两个儿子各继承3间的内容变更为所有遗产大儿子一人继承。沈*伯去世后,其小儿子要求按照父亲的第一份遗嘱继承遗产,但遭到哥哥的拒绝,兄弟俩为此发生争执。

作为团法律咨询员的小沈得知情况后,多次通过电话和书信向堂兄解释《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公证遗嘱的规定,说明尽管其父亲在第二份遗嘱中将遗产全部留给他一人继承似乎合情合理,但因第二份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不能变更已经过公证的第一份遗嘱的内容。经过一番讲理说法,小沈的堂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按第一份遗嘱的要求与弟弟重新分割了父亲留下的遗产。(欧*平、李*波)法规链接

《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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