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2024-04-28 02:00
admin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委托在 发布户外广告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广告的名称、位置和形式:


1、广告名称: 形象广告;


2、广告位置: (现发布:
 ,具体见附件一);


3、广告规格:  米(宽)× 米(高)= 平米


数  量: 块


4、广告形式:   ;


二、广告画面的设计与制作:


1、设计样稿:


本合同项下广告画面的样稿由 乙方 负责设计,乙方保证画面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经甲方最终确认后提供给乙方报批、制作;经甲方审核确定的样稿,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2、制作时间:


乙方自收到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样稿(或MO光盘)之日起 7 日内,送主管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 7 日内,乙方完成广告画面的制作。


3、画面安装:


乙方安装的广告画面应当平整、无破损,表面灯光均匀;画面的展示效果以双方共同确定的参照广告牌(或者本广告牌上一客户发布结束时的灯光效果)为准。


4、设计变更:


若甲方确认的设计样稿延误或者在设计样稿确认后又提出更改要求,则乙方工期顺延并且进行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上述更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审定样稿重新设计或者对已制作的广告画面重新加工等。


三、广告发布时间及续约:


1、发布期限:


本合同项下广告的发布期限为一年,即从 200 年 月 日起至 200 年 月2 日止。但因乙方原因延误广告发布的,每延误一天,发布期顺延一天。


2、甲方如需续签本合同,应于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与乙方达成续签合同,乙方保证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位置的优先使用权。


3、亮灯时间:


在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期间内,乙方保证亮灯时间为每天不少于4小时:


夏秋季:19:00-23:00


冬春季:18:00-22:00 。


4、亮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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