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2024-07-1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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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给予报酬的一种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需有特定的悬赏人。悬赏人可以是自然人,如大部分遗失物悬赏广告;也可以是法人,如假一赔十悬赏广告;可以是政府机关,如悬赏缉凶广告;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但是,因其为民事行为,所以,作为悬赏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需以广而告之的方式为众人所知,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一种意思表示,以达到让社会公众知道的程度。悬赏广告发布的方式主要有报纸、广播、电视、张贴、上网发布等。

3.相对人是不特定的人。悬赏人贴出悬赏广告,就是为了寻找自己不知道而又需要的信息。如果相对人特定,则悬赏人与相对人之间可以私下商议解决问题,无须悬赏,更无须广而告之。

4.须有指定的行为。指定行为的完成是悬赏人发布悬赏广告的根本目的。更是悬赏人负有债务,相对人获得报酬请求权的条件。

5.须有悬赏人表示对完成指定行为给予报酬的承诺如果没有这个承诺,那么就不是悬赏广告,只能是告示、启示、公告等。所以,这个条件直接导致了悬赏广告能否发生悬赏人所期望的法律效力。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对于悬赏广告,可以分为一般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不同的悬赏广告,其法律性质也不尽相同。

求赏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并且不直接取得报酬,这种悬赏广告叫做一般悬赏广告。

求赏人实施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仅仅是因为悬赏广告的发布,并期待得到悬赏承诺之赏金,这种悬赏广告叫做特殊悬赏广告。

1、一般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一般悬赏广告决定,在债务债权关系成立之前,广告相对人有一个先前行为,一般情况下包括两种悬赏广告。一种是遗失物悬赏广告,另一种是优等悬赏广告。它们基本上满足合同成立条件:一是要约邀约邀请。二是承诺。这类悬赏广告往往有一个存续期,所以这两种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为合同。

2、特殊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在特殊悬赏广告中,悬赏人的意思不为任何人左右,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包括悬赏缉凶广告,寻找失踪亲人线索的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限定或合理期限内对归还其一定物品的人给予报酬的行为,也就是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悬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实现的客观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在此类悬赏广告中,广告相对人必须先履行交还遗失物的义务,悬赏人才履行交付报酬的义务,也就是说广告相对人若不交还遗失物或者交还遗失物不符合要求,悬赏人就享有先履行物权法5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物权法8》《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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