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需不需要律师见证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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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股东大会不需要律师见证

1、召开股东会,并不需要律师到场见证,法律法规也无强制性规定。

2、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会决议里面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三、临时股东大会流程有哪些

(一)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议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三)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代为出席和表决,但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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