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的吗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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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的吗

1、股东代表诉讼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的条件是请求监事会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股东应当请求董事会起诉讼。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区别有哪些

一般来说,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产生原因不同。

2、诉讼目的不同。

3、诉讼被告不同。

4、诉讼归属不同。

5、诉讼程序不同。

其实,通俗点讲,股东直接诉讼就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诉讼的结果归自己所有。另外,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它们不仅是体现在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上是不同的,最后关于诉讼结果的归属,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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