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东代表诉讼
  • 小股东如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的明确规定,林某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该原则意在防止有人在获知公司遭受侵害之后故意买入股票而通过诉讼牟利的投机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股票达一年以上。,大陆法系公司法一般规定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地区亦不例外。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解析与完善

    该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应该承认,我国也存在司法确认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例。,1997年北京法院也将一起案件当作股东代表诉讼来处理。

  •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的

    但鉴于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之品质,可以由公司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牵制大股东抽逃资金

    (2)从本条款的字面看,法律未将对其责任追究局限于公司成立前,应理解为在任何时候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都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后者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及因准备履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无权请求强制对方履行;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则更灵活,范围也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强制履行。,(4)当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更有必要赋予其他股东与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的权利。

  • 股东代表诉讼制破冰在即

    进入2005年,高管问题愈演愈烈,截至2月2日,已有**高速、**巨力、**实业、**机场等11家上市公司的12名高管落马。,然而两被告却拒绝出庭,其理由之一是“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属于股东派生诉讼性质,目前并无法律依据”。,业内人士表示,当前市场环境及投资者群体都在不断走向成熟,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 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确立

    日本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1948年新制定的证券交易法,并于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将股东派生诉讼导人日本商法中来。,虽然在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追究上述责任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求、程序?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求、程序?,, 当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表面上看这种理解确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出于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特殊性的思考,我们应做进一步分析。,小股东依旧处于被动状态,他们的这种诉讼权利只是纸上谈兵,并无实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受控于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的,很多证据都掌握在他们手中,所以小股东不可能自如的取得重要信息,即使可以也可能会被控制者转移、修改甚至销毁。

  •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是什么,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是什么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因此,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排除其他股东的介入。,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具有原告的身份;被告则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中调解应经其他股东及公司同意

    二审法院遂依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实际上,在国外法例上,也有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和解中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意见,保证他们行使知情权和异议权,这与该案中的做法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 股东代表诉讼的力量

    同年11月5日,姚-军等又以“股东、董事知情权被剥夺”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公司,再次引发了公司法修改中的热门话题: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虽然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但前提应该是合法,而且要遵守“公序良俗”,成为现代社会的模范。,如果完全不要求诉前担保,则也可能导致滥诉行为。

  •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除外情形

    【精品案例】 赵-玉、周*超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了一份《顺德市兆宇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约定由赵-玉、周*超二人各投资25万元合股成立**公司,并各占50%的股份比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一份,确认赵-玉、周*超已各自出资25万元。,从2004年9月30日至2006年3月1日,周*超先后9次以购料、购物为名向公司借取现金合计人民币30500元至今未归还,同时,周*超也未将有关购货单据充抵上述借款单据。

  • 股东代表诉讼制如何成为维权利器

    **股份是于2001年年底高调进入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被一些机构投资者看好。,在小股东**新发展书面通知中-期公司董事长,要求其采取诉讼行动未果时,小股东**新发展、**集团随起诉三被告,要求其归还所占款项及法定利息。,赵*明说,本案中,小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起诉,案件受理费高达83万元,如果不是两原告经济实力雄厚,根本无法打起这场官司。

  •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3)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而怠于行使的情形《公司法》规定了三种: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

  • 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审理中的其他程序问题

    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我国整个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可以充分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的精神。,所以,为了避免原告股东与被告在调解过程中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有必要加强法院对和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凡未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不产生对原告股东所在公司的拘束力,日后公司仍然可依代表诉讼中的同一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他股东有权对提交法院审查批准的和解协议草案出庭提出异议。

  • 股东代表诉讼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2)用尽内部救济手段,即股东在提出代位诉讼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申请,在申请被拒绝后才可以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

  • 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有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两种类别。,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规定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原告只需提供股权证明即可。,若原告所持股份不足1%或连续持股时间不足180日的,应当责令原告在5日内予以补正,原告可邀约其他连续持股时间达180日的股东参加诉讼,使合计持股达1%以上。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和功能

    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二是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

  • 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主体问题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代表诉讼中被告的范围更窄,其公司法第214条仅规定为公司董事。,笔者赞成将被告范围集中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和控股股东等内部相关人员。,这种观点较适应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诉讼实践,得到了很多法院的认同。

  •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原因标准

    如果是股东认为其自益权受到损害只需向侵害其权利的人提起一般民事侵权诉讼即可。,从各国规定及判例来看,这种损害必须是源于不公平行为。,为此,国外公司立法一般都规定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 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

    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 一 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与完善,迄今已为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直接诉讼可由股东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是一种单独股东权;而派生诉讼本应由公司提起,只是由于存在法定的特殊原因,才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英美公司法理认为,划分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原因在于股东作为公司成员享有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即个人成员资格权利与公司成员资格权利。

  •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也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且在若干方面进行了改进,以使股东更容易提起派生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如何全面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告则不限于“董事”,侵害公司权益的股东、控制人、审计人等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 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取得股份和出售股份都比较容易,为了防止滥诉,新公司法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有关责任事由和归责原则方面规定较为原则,未来在最高院有关审理公司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细化。,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管或他人。

  • 对确立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这种代表性不一定,而且往往也不会代表全体股东。,因此,没有公司的参与,股东代表诉讼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即公司参加诉讼可以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只是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 股东可以提起哪些诉讼

    (三)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此规定也是股东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法律依据。

  •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上)——以美国特别诉讼委员会

    换一个角度来看,我们也不能忽视董事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具有的作用。,因此,除非原告股东认为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诉讼请求没有实际意义,并能够提供具体的证据加以证明,法律要求该股东首先应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公司董事会在其多数董事作为被告被追究责任时,临时设立一个由与给公司造成损失之行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所组成的特别诉讼委员会(speciallitigationcommittee,SLC),具体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

  • 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

    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这一有着诸多优点的诉讼机制纳入其中。,本案中,如果将合资企业列为共同原告的话,由于公司法一般认为,在赋予股东发动代表诉讼权利的同时,应要求股东在起诉前先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本案中,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就曾经向董事会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董事会也形成了共识,但当第二被告起诉后,第一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却利用其作为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又不同意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