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东代表诉讼
  •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探讨

    之后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目前已成为国外公司法申的一项制度。,(2)这类诉讼的原告本应由作为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提出,但是由于公司机关如董事会、监事会等因某种原因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代为诉讼,这是一种代位诉权。,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股东都赋予股东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其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使公司的损失得到赔偿,从而更好地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抑制其违法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这对证券市场规范及上市公司治理尤显重要。,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

    纵观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这些前置程序主要有:对公司提出正式请求或通知和诉讼费用担保等。,另一种为限制式,如日本将被告限制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和清算人,以及就行使决议权而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和用明显极为不公正的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台湾地区关于派生诉讼种被告的范围更窄,其《公司法》第214条仅规定为公司董事。

  • 浅谈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

    换一个角度来看,我们也不能忽视董事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具有的作用。,因此,除非原告股东认为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诉讼请求没有实际意义,并能够提供具体的证据加以证明,法律要求该股东首先应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公司董事会在其多数董事作为被告被追究责任时,临时设立一个由与给公司造成损失之行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所组成的特别诉讼委员会(speciallitigationcommittee,SLC),具体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

  • 小股东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可以吗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 何为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公司拒绝、怠于行使法律救济请求权 当情况紧急,或者当公司收到股东请求起诉的请求书后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时,股东才能代表诉讼。,(四)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若干问题之思考

    而我国,由于公司立法经验不足,《公司法》尚未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但笔者认为,我国代表诉讼制度中原告不应理解为狭义的股东。,此条件大致有三项:一是债务人股东具备提起代表诉讼的诸种资格;二是股票质押权人的债权已经逾期且未得实现;三是股票质押权人提起代表诉讼时应诚实守信,无恶意。

  • 对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的思考

    〔审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代表诉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均有此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

    (二)股东代表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公司拒绝、怠于行使法律救济请求权 当情况紧急,或者当公司收到股东请求起诉的请求书后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时,股东才能代表诉讼。,(四)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和基本思路

    )此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受此影响,也逐步建立起类似制度。,与英美法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移植代表诉讼制度以后,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基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许多观点。,除财产权外,股权还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和进行重大事务决策的基本依据。

  •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怎么确定

    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笔者认为把公司在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较为合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权利已经由原告股东代为行使,因此公司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公司又对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该把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参加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案例有什么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案例有什么规定,下面这篇文章是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知识,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向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 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在我国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原则意在防止有人在获知公司遭受侵害之后故意买入股票而通过诉讼牟利的投机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股票达一年以上。

  • 小股东代表诉讼维权案

    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的明确规定,林某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下)——以美国特别诉讼委员会

    80年代以后,美国许多州的最高法院也就相关案件作出了一些判决。,对此,Zapata公司董事会任命两名新上任的董事成立了特别诉讼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认为提起代表诉讼会违反公司的最佳利益,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终止该代表诉讼的请求。

  • 浅析我国股东诉讼制度

    (四)第四章: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有权行使诉权的机构或个人怠于行使权利,而由股东以个人名义直接诉讼,所获赔偿归于公司。,股东诉讼是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保障和实现手段,当内部机制停滞时,不能放纵私权利的滥用,有必要对私权利进行限制。,在公司经营者权利日益扩大和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对峙明显的同时,仅仅依靠内部机制无法完成对经营者的监督已经变得很困难,防止控权经营者权利滥用、保护公司和小股东的合法权利就成为公司治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适用与完善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在我国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虽然此处对公司内部人员仅列举了三种,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亦应解释为属于适格被告的范围,这些人均可包含在“他人”之中。

  • 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范围

    如美国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从被告对公司实施侵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日本和台湾采用固定期限限制方法,《日本公司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股份六个月以上的股东。,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股票达一年以上。

  • 中小股东对代位诉讼权的行使

    中小股东对代位诉讼权的行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公司法: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 由案例分析小股东代表诉讼

    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的明确规定,林某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有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有什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有什么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二是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 股东诉权的救济——派生诉讼在我国之确立

    然而现实中,股东合法权益因董事们滥用公司内部权利而遭受侵害却诉说无门的事件越来越多,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第63条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告董事”尽管可依据《公司法》第63条,但如前所述,该条的规定含糊暧昧,严重缺乏可诉性。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一般规定原告须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连续持股达到一定期间,才有资格发动派生诉讼。,至于对连续持股期间的限制,有其合理性,可以借鉴,但连续持股期间也不宜过长,可规定提出派生诉讼的股东应自提起诉讼前6个月持续持有公司股份。

  • 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先诉请求

    先诉请求制度就是针对股东派生诉讼所设计的一种公司内部过滤程序,其目的在于试图寻求一种平衡,一方面可以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同时又可以防止股东的滥权和恶意诉讼,浪费公司以及国家司法资源。,先诉请求,主要是要求股东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当首先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和行为向不法行为的实施者提出起诉或采取有效措施,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或对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最后,先诉请求可以抑制好讼的律师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发动公司股东兴讼。

  •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是什么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咨询专业律师。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借鉴思考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绝对消灭法人制度,永久剥夺其公司生存权,而是针对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在其背离法人独立制度的价值目标,人为地恣意滥用这一制度时,启动阻遏机制,否认其形实而内瘪的本质,以恢复被扭曲了的独立人格肌体,保障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公平与正义。,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正义正是通过这种分配权威而使社会步入理想的状态。

  • 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执行中的适用司法考试

    公司的本质含义有二:一是团体;二是人格独立。,主要表现为:开办者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并无法人财产;或借划资金用以验资,领取法人资格后即抽逃资金。,即使我国已明文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开办公司、企业,但我国至今仍有许多企业没有与党政机关脱钩,即使表面上脱了钩,这些企业在人员、资金等方面与党政机关仍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甚至就是党政机关从事经济活动的化身,例如随处可见的某某市(县、镇、村)经济发展公司。

  • 从诚信原则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与适用

    “空壳”公司、“脱壳”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假法人”、抽逃资金、虚拟股东等现象层出不穷。,当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显存在不足,对市场经济秩序缺乏强制性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尤其是对由于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更为不足。,其次,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