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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人格混同与公司人格否认简析

    公司人格混同与公司人格否认简析,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及其企业法人独立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对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此时控制股东的目的,往往是希望通过公司形式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而摆脱其个人责任。,最高院2008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有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由的规定,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 公司人格否认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分析

    而且这一点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产生的早期就被一些人所关注。,英国1855年有限责任法议案提交讨论时,《法律时报》就将该法案称为“无赖特许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末至1910年前后美国国内因经济危机市场秩序相当混乱,为在争夺市场和资源的自由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各公司注重结成合体力量,企业集中和企业结合进程明显加快。

  • 公司人格否认论

    关键词:公司人格独立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反过来,它又促进了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如何能使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学者们普遍思考的问题。,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便应运而生。

  • 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

    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 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l.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即使经营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也是正常的交易风险,适用公司破产制度。,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客观条件。

  • 公司人格否定应该由谁认定

    另查明,现被执行人莱河矿业公司资产、人事任免、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均由股东方大集团直接管理。,方大集团与新抚钢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之一方大集团当即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依法举行听证,仍在审查当中。

  •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同时,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于一般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案件规则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故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要求被告股东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才可实现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功能。

  • 法人之人格否定与个人之有限责任

    本文限于篇幅,只讨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而非相互对立,且成员具有主观选择权的这一类群体。,法人是否哪怕是在纯粹理论意义上可能具有与其成员相区别,进而异化的利益呢?,每个成员恰恰正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爱、维护和弘扬,才慎重地选择与志同道合者同舟共济――组织起来。

  •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理解

    第一,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急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而美国法官又进一步总结道:“整个问题(刺破公司面纱)仍在隐喻的迷雾之中,而恰当的标准只能是‘诚实和正义’。,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再也不能以公司独立的人格对抗善意债权人,股东的责任也应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

  • 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看法

    (一)从行为的后果来看,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因此,债权人客观上受到损害是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二)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

  •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及其适用

    这样以来就限制了股东个人的责任范围,鼓励了人们利用公司这种形式就行商业冒险活动,这也是构造出“公司”这种法律形式的初衷。,在此情况下,可以允许司法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即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此种措施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为“公司人格否定”或直索责任(Durchgriff)。,这是我国原有《公司法》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的缺憾。

  •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原因分析及法律责任初探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五人以上,因此,我国立法也是禁止一人公司的。,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债权的目的。,二、滥用公司人格现象产生的原因1、法律规定不完善。

  • 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运用

    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运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自美国法院首创以来,已为西方许多国吸纳并运用于司法实践。,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现象就是这类行为典型体现。,这种现象往往在实践中表现为被执行人“人去楼空”、“金蝉脱壳”之计,将转移的财产重新经营,而原来的公司与新公司在表面上无任何关联,致使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债务人却逍遥自在,躲避了债务。

  • 公司人格否认

    根据上述表述我们可以对公司人格否认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急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再也不能以公司独立的人格对抗善意债权人,股东的责任也应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

  •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浅析

    本文拟根据该条规定,对此制度从其含义、理论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作一简要剖析。,法律只能作为权利和利益的平衡器,而不能被用来非法营利。,法人格否认论自19世纪后期开始,依据美国的判例产生并发展起来。

  • 公司人格否认产生的原因

    而且这一点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产生的早期就被一些人所关注。,⑤这是因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往往成为股东规避法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末至1910年前后美国国内因经济危机市场秩序相当混乱,为在争夺市场和资源的自由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各公司注重结成合体力量,企业集中和企业结合进程明显加快。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

    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来清偿债务(即:债权人爱找谁找谁,因为公司负连带责任)。

  • 简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由于公司人格否认是随着我国《公司法》实施后才逐渐引起法律界关注的问题,因此,此前法律界很少有人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进行探讨。,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抽回。,其中,第1条第2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和审判适用

    即使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只是从出资不足、设立程序不当,或从财务管理状况、签订合同等其他经济活动是否能与股东个人分割开等因素来考查,始终摆脱不了形式要件的框框。,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权利滥用禁止”等基本原则间接否认公司人格,不仅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知半解、各行其是的情形,判决结果亦是大相径庭。,新《公司法》明确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质蕴含两个特点:一是时限。

  •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引入问题

    基于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确立了股东平等、责任有限两大核心理念。,股东平等、责任有限作为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理念,依附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其实践价值在于它赋予了法院依据具体情势,对公司人格重新审查的权利。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借鉴思考有什么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内蕴在于,它能正确地展现法律的公正意蕴,阻遏法人制度的人为滥用,维护法律特别是法人制度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债权人权益,达到与独立法人人格相牵制的、亲和的力量预期。,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 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的明确规定,林某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不妨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哪些情形下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其二,股东采取特定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而无其他特别利益。,可以说公司最低资本额和注册资本在这个问题上作用不大。,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 股东诉讼制度详解

    1、先诉请求在代表诉讼中,一般来说,股东应当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即要求公司就所诉称的错误行为提起诉讼。,先请求董监会,然后自己告,他人为被告,公司或股东为原告。,四、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瑕疵之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股东派生诉讼有哪些特征

    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 提起股东派生讼诉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少数股东并不证明他已向董事会提出了请求,而是证明不适当行为人处于公司事务的控制性地位,这一点使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讼诉区别开来。,”加拿大公司法也将“善意”和“为公司利益”作为开始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所以,不应考虑原告动机是否纯正,其对于诉讼的提起并无影响。

  • 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股东的权利和责任有哪些

    为此,在美国的某些案例中,为了使从不适行为人那里取回的损害赔偿金限定在“善意”股东之间受益,法庭判决将此损害赔偿金在善意股东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而在日本,仅有恶意的败诉股东始有对公司的损害付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恶意”,在败诉时“对公司不付赔偿责任。,”而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4条则明确规定败诉股东对公司损害的赔偿责任。

  • 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是谁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模式。,另一种模式以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日本《商法典》就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作了规定,根据《商法典》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派生诉讼的被告主要是公司的董事,此外还包括监事、发起人和清算人,以及行使表决权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用明显极为不公正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的范围更窄,其公司法第214条仅规定为公司董事。

  • 股东派生诉讼中有关原告的资格有哪些规定

    各国《公司法》均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规定了一些限制。,为防止恶意竞争者出于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之目的,而在侵害公司行为发生后受让公司股份、专营诉讼,我国导入英美立法中的“当时股份拥有原则”,将原告限定为其所诉过错行为发生时即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这一规定确保提起此种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较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

  • 股东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侵犯。,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代位诉讼则不同,只要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任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人都能成为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