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是否属于资本金?

2024-05-0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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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借款是否属于资本金?

1、不管在哪里,自有资金都不包括股东借款。

2、因为借款的手续较资本金简单,控制不是那么严格。借款应该做为流动资金,随时需要还款。如果借款作为资本金,一旦需要还款,那这个房地产企业有可能因资金紧而破产或减资,势必造成大量人员失业及市场混乱,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所以自有资金不包括股东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法人股东借款转资本是合法的吗?

法人股东借款转实收资本是合法的,但是对于那些公司注册时,全部的股东就已经缴纳全部的注册资金的,此时就不会将借款转换为注册资金,而是需要适用增资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一般都是需要先召开股东大会行讨论后再做决定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什么是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

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属于债务重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债务人让其资产给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企业债务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结论是:

1、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所得税。

2、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

3、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不还,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所得税。

4、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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