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2024-07-1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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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1、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是,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并且如果大股东经合理催告后仍不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将大股东除名。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单位犯罪东承担什么责任

单位犯罪,股东是否构成犯罪与股东是否参与对单位与犯罪相关的事务的管理、决策等活动。若参与,则构成犯罪;若未参与,则不构成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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