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和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2024-08-30 02:00
admin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核心是要求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任一成员方。换言之,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根据这一原则,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他们都应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例如,美国、日本、韩国、欧盟都是WTO的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中国时,中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不能在它们中间搞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意义在于,通过相互间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义务,为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任一成员的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也为任一成员方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一个更广阔的市场上面临最充分的竞争提供了约束,对任一成员作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因此,我们在作出任一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必须从WTO全体成员的整体角度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否则就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直接违反,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国际贸易争端,甚至遭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如1995年委内瑞拉和巴西与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纠纷案。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美国环境保护部门为执行良汽油标准而于1993年12月15日颁布的“汽油规则”中的某些规定违反了GATT第1条,并将最终导致该两国企业受到损失。委内瑞拉和巴西要求专家组提议美国采取措施,保证“汽油规则”与其根据总协定承担的义务一致。专家组最后认定,在本案中只有特定国家可以从该规则中受益,所以这一规定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即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具有多边性,不是双边的,当WTO任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方最优惠的待遇时,其他140多个国家和地区亦同时享有。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除有明确例外规定之外,WTO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任一优惠,我们都可以无条件享有。因此,我们应当全面研究其他WTO成员相互之间通过多边或双边协议所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以为我所用,从而保证能够最大限度地充分享受到WTO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比如,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等都是向美国出口纺织品的主要国家,中国纺织品要获得在美国市场上与上述国家公平竞争的机会,首先必须充分了解至少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情况:美国与这些国家间是否分别订有有关纺织品领域的协定?这些协定是否规定有相互间给予优惠待遇的内容?这些优惠待遇是否已经给予了中国?是否在中国与上述国家之间构成了歧视?是否已经或将要对中国纺织品出口造成影响?是否违背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美国给了上述几个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某种或某些比给予中国更优惠的待遇,我们就有权利根据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向美国提出主张,要求获得公平对待,完全享有美国给予上述国家及其他成员在纺织品领域的各种优惠待遇。当然,最惠国待遇是WTO成员之间的互惠,并不能扩展到非成员国家和地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