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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海损担保是什么意思

    (2)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海损担保函:该担保函是货方向船方提供经货物保险人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共同海损担保是指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经利益关系人的要求,由各受益方或分摊方做出的保证行为。,如果不采取一定的保证性措施,待船方将货物放行后,一旦货方拒绝分摊,则船方的利益得不到保证。

  • 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一、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时应履行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往往会托运一些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对这些危险物品不进行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对货物、运输工具等财产或者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同时承运人因为采取措施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由托运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也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船舶碰撞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6、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内。,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共同海损分摊是什么意思

    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 申请扣押船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二)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求事项、申请理由、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只有在申请人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的情况下,扣押船舶期限才允许超过三十日。,三十日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仍不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可以向实施扣押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但必须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后。

  • 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包含有哪些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 托运人享有什么权利

    2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对于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品,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托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一些: 1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对于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品,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什么不同

    ③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而共同海损则由船、货、运费三方按获救财产价值大小的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根据英国海商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海事赔偿额应该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百一十三条 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继续转租吗

    在租船合同中通常规定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他人,但承租人应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什么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就要知道其中的规定,当我们发生了关于船舶转租纠纷的时候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才能依照法律规定来提起诉讼,大家对此都清楚了吧,看完之后,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 海上保险合同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海上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被保险人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合同及其条款。,所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共同海损牺牲是什么意思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扑灭船上火灾 船舶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必须采取喷水、灌水灭火或者使失火船舶搁浅等灭火措施。,2、切除残损物 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上的某部分已经损坏,但未离船,为了共同安全对这些残损部分的切除。,因有意搁浅给船舶或货物造成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 海难救助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法定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以及船长和船东有权就船载财产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小编提醒您,如果救助人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仍可获得一定的特别补偿,在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救助未取得效果的,仍可获得救助款项。,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 海事赔偿的责任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不过,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

  • 船舶发生碰撞的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只有上述4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发生船舶损害赔偿问题。,应注意到“背离”是以取得避碰效果为条件的。,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是如何的

    《海商法》第七章关于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拖船在港区内对船舶靠离码头及其他操纵所提供的服务。,第二,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不但提供运力,而且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载;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视为一个整体承担过失或者不完全过失,甚至不负过失责任。,海上拖航合同充分体现了海上运输与海上拖航之间的区别,明确表达了承托方与被托运方之间的义务与承担责任范围。

  •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包含哪些

    因为共同海损将由各受益方进行分摊,而分摊又是以航程结束时的船、货价值来确定的。,如果全船覆没,船与货遭受全损,那么,既没有获救财产,也不会有受益方,因而共同海损分摊便失去了基础,共同海损也就不能成立。,以上各项是构成共同海损所必须全部具备的条件。

  • 涉外海事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这无疑是双方当事人在国际海商活动中为实现各自利益所求之不得的。,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因此,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进行分析也是必要的,该制度在海商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能有一个比较直观的概念性了解,主要叙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特征,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是如何的

    我国《海商法》第155条将其定义为“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终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海上拖航合同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当“是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一种独立和特殊的海上合同”。,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 海上拖航合同是什么意思

    我国《海商法》第155条将其定义为“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第二,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不但提供运力,而且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载;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视为一个整体承担过失或者不完全过失,甚至不负过失责任。,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救助款项是什么意思

    关于这一点,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也作了详细规定。,但为了防止救助方见利忘义,只顾财产而不顾人命,所以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 海上拖航合同不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海上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因当今世界上海上打捞、救助业不景气而兼营海上拖航服务。,被拖物包括驳船或者其他无动力的船舶、钻井平台、浮码头、浮吊等海上漂浮装置以及失去动力的船舶等。,《海商法》第七章关于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下列三种情况:第一,拖船在港区内对船舶靠离码头及其他操纵所提供的服务。

  • 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至于采取哪一种付费方法,可由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加以规定。,按照航运惯例和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凡运费已预付者,不论货物灭失与否,承运人概不退还。,一般只有当船舶在中途遇难,放弃原定航程时才采取这种方法来计算运费。

  •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2012年0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3年01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是如何的

    第52条是有关活动物的规定,在运输活动物时,只要承运人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托运人有关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且活动物的损害或灭失是由于特殊风险造成的,则承运人即可免除其损失赔偿责任。,第53条规定承运人依协议、惯例和有关法律可以在舱面装载货物,且对因此种装载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与“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疑惑,欢迎咨询本网律师,我们将有专业人员为您解答。

  • 什么是赔偿金要具备什么条件

    什么是赔偿金要具备什么条件, 1、违约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2、支付违约金后还不足以补偿此损失。,三、限制性条件 1、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