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与中国的政策

2024-05-0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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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旷日持久的国际农业谈判,尽管面临重重阻力,但也已取得世人瞩目的成果,《农业协议》的签署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深入研究探讨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而言关系重大。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导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结构安排及主要观点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总结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历程及趋势。本部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以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签署为分界点,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分为两个部分,全面回顾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谈判进程。首先,回顾了乌拉圭回合前的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农业保护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的英国谷物法。19世纪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农业的保护,在经历了二战后,各国更开始考虑如何增加国内粮食生产以保障本国农业食品安全,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实施农产品价格管理和设置市场准入障碍。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签署启动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是依据关贸总协定的相关条款,大多数农产品都被划归为初级产品而不受关贸总协定的约束。其次,介绍了乌拉圭回合之后的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在1986年关贸总协定启动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农业问题被列为核心议题,至此,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正式起步。经过艰苦谈判,各方于1993年11月5日签署了《农业协议》,使农产品贸易被纳入到国际贸易规则体系规范。世贸组织于2005年末在中国香港举行了第六次部长级会议。(二)阐述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双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区域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将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三种趋势。这三种趋势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将相互共存,但最终会过度到全球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趋势。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生产国的农业政策改革,选取美国、欧盟、日本作为研究标本。本部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了欧盟、美国、日本近年来为适应新的国际贸易规则所进行的农业政策改革。其次,对欧盟、美国、日本三方农业政策的改革作了比较分析。尽管有《农业协议》的约束,但由于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存在局限性,上述三方的农业政策改革仍然保留了相当程度的农业保护。第四部分,论述了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的局限性及其完善。本部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阐述了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的局限性。首先,农产品贸易受贸易保护主义干扰严重,自由化程度低。在非关税措施关税化过程中出现“肮脏的关税化”问题,导致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对配额的管理和分配缺乏严格规范,导致配额管理透明度低;在削减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的作用有限,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仍然保持了相当高水平的国内支持政策。其次,许多规定的内容都比较宽泛和模糊,导致了实施过程的混乱,并为一些成员规避约束、设置障碍大开方便之门。再次,以发达国家意志为主导,农产品贸易中存在利益不平衡。(二)对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应消除对农业保护主义的妥协,将世界农产品贸易推向实质性的自由化。在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严格规范,逐步完善贸易规则,减少贸易扭曲。此外,国际贸易谈判应充分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增加国际贸易体制中的公平与均衡,给予发展中国家切实有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经济关系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就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趋势下中国农业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提出了政策建议。作者认为,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将是必然趋势,同时,由于现有的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所存在的局限性,致使当前农业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国际贸易关系缺乏公平与公正。由此,提出了对中国农业的政策建议:1.充分利用国际规则,调整农业及农产品贸易政策;2.深化农业体制改革,促进农业产业全面发展;3.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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