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协助原则有哪些

2024-06-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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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根据互惠原则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只要符合互利、对等的前提,应当严肃对待,认真履行提供协助的义务,或者行使请求协助的权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一切与刑事诉讼宜有关的协助,它既有审判阶段的协助,也有侦查、执行阶段的协助。

我国与外国在互相请求和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时,有条约关系,并且对联系途径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进行联系和移交材料。没有条约关系或者条约中对联系途径和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则就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在请求给予刑事司法协助时,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均应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的文本。对请求代办的事项必须叙述准确、清楚,所附材料必须齐全。被请求国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难以代为办理的请求,应当告知请求国予以补充。

我国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如果需要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一般应逐级上报中央一级司法机关审查、办理,不能自行直接联系、办理。

实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的意义:

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合作,加强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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