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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是海難救助

    ”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準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

  • 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

    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救助款项请求权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和误解。,《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5条规定:“公约不影响国内法或国际公约有关由公共当局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的任何规定。,三是当对构成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有权获得特别补偿。

  •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 海上救助又叫海难救助,是指由外来力量在任何水域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的援救。,海上救助是以维护航行安全、增进贸易航海方便和利益为目的,以承认救助人的救助报酬请求权为手段来促进安全航行的实现。,海上救助通常采取“无效果、无报酬(NoCure,Nopay)”的形式进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救助形式。

  • 海难救助的概念

    ”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准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

  • 海难救助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

  •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的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的管辖, 一、专属管辖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三、有管辖权争议案件的管辖0 1)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2)海事法院之间,或者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

  •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

  • 救助方的义务

    如果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过失导致被救助方的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3应当在必要时,合理地寻求其他救助人的援助。

  • 救助报酬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r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

  • 救助款项的担保与先行支付

    救助款项的担保与先行支付, 1救助款项的担保。,在载货船舶被救助的情况下,船舶和货物都属于被救助的对象。,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财产从救 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 救助报酬的概念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r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

  • 在什么情况下,救助方不能获得什么报酬

    (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

  • 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什么义务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 救助方能获得什么报酬

    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在任何情况下,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 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2、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先行支付后,其应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 海难救助中如何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前述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 救助人特别补偿请求权

    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然而,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公平、合理,并且考虑到第13条第1款中所列的有关因素,可将此项特别补偿进一步增加,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其增加总额不得超过救助人所发生费用的百分之百。

  •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1、专属管辖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3、有管辖权争议案件的管辖 1)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2)海事法院之间,或者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国家主管机关的救助报酬准用

    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公约(1910年9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 第12条各缔约国如其立法不禁止违反前条规定的行为,须采取或建议其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此种违反。,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 救助报酬支付的原则

    救助报酬支付的原则, 构成海上救助,被救船舶、货物所有人有义务向救助人支付救助报酬。,对于人命的救助,被救助者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救助合同约定的不同,报酬支付有两种原则:一种是约定以救助人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及时间计算救助报酬的雇佣救助合同,即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人均应依救助合同的约定支付救助报酬;另一种是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是海上救助中应用最为普遍的形式,采用“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可以避免在危难的情况下签订救助合同给被救方带来的不利及因双方谈判可能拖延救助的时机。

  • 海上救助的适用范围

    海上救助的适用范围, 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根据《海商法》第171至173条的规定,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 被救助方需要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吗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不影响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 救助人命如何获得报酬

  • 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什么义务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 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但无论如何,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即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 减少或取消救助款项的救助行为

    (2)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救助报酬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承担,他们之间则按照各项财产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2、救助报酬的分配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各项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 海难救助概述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

  •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即救助船与被救助船之一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而另一船只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内河船、内湖船及20总吨位以下的小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