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低保救助:寻找正确的政府部门?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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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低保救助:寻找正确的政府部门?

办低保找民政部门。

低保管理一般是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管理。政府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农村的低保问题,依法由村委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实,上报县级民政机关低保科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发放。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理低保的条件

一.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二.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残疾人低保申请条件

1.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精神残疾人员和智力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2.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一级和二级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3.其他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在未就业期间,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低保申请的材料

一.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5.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6.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7.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二.城市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三.残疾人低保申请材料

1.具有我省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抚养)。

低保申请流程

一.城镇低保申请流程

1.申请城市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后,应指导申请人或代理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以居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后,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及时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事务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3.区(县)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入户抽查。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完成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网上审批工作,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二.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1.申请农村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后,应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以村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后,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及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事务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3.区(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入户抽查。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完成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网上审批工作,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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