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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海难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

    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非凡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 鼓励海难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当然,“非凡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

  • 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

    3.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 海难救助报酬的概述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

  • 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必须取得效果

    此种情况下,第二次脱浅属于直接效果,第一次则属于间接效果(因为通过他的努力已使船舶松动),在计算报酬时应该结合起来考虑,而不应轻易地剥夺第一个救助方的救助报酬请求权。,例如,某船在遇险之后欲呼请他船救助,但由于船上的通信设各己不能使用,因而无法与外界联系,此时一艘过路船舶运用白己的通信设备为其联络,使救助船及时赶到并成功地施救。,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前一艘船舶并未直接提供救助活动,但遇险船的最终脱险却与该船有着客观上的联系,所以,作为一种无形效果,在确定救助报酬时也应予以合并考虑。

  • 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救助,自然应该支付报酬。,所以,在发生海难事故、船舶所有人宣布放弃船舶的情况卜,如果船员白愿将该船救回,显然超出了合同所赋予的义务,因而有权请求救助报酬。,换言之,当公司的其他船舶遭遇海难事故时,如果船员们自愿对其进行了救助,就超出了合同所赋予的义务,因此,也可以请求救助报酬。

  • 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当中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船舶在港内装货的过程中因装卸工人操作不慎,将货物掉入水中,后被其他人打捞起来,就不属于海难救助的性质。,又如,货物在港内仓库堆存等待装船期间发生火灾,被装卸工人救出。,因为事故不是发生在海上,也不属于海难救助。

  • 海难救助标的要求

    所谓岸线,就是指水岸连接处的一条线(thelinewhereshoreandwatermeet),而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就是指那些因为某种原因而临时停靠或依附在海岸线的设备或财产,当此种设备或财产遭遇危险而获救时,可以认定为海难救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约中所说的“非永久”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仅仅是指其他财产,而不应再包括船舶。,如果合同中约定,货物不能安全运抵目的港,则货方有权拒付运费,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承运人白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 救助合同的概念

  • 救助合同

    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法定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以及船长和船东有权就船载财产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

  • 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是在海上救助开始前或进行中,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称为救助合同。

  • 救助合同的订立

  •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 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法定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以及船长和船东有权就船载财产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

  • 海难救助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

  • “海安2号”轮救助报酬争议仲裁案

    “海安2号”轮救助报酬争议仲裁案, ×××律师行于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代表申诉人“海安2号”轮的大部分货方就他们与被诉人×××(以下简称救助人)间关于救助报酬的争议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诉人和被诉人分别指定王*韶(后由高-隼来代替),和沈*成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 渤海湾海难救助体系形成 可实现五十海里内快速救助

    交通部救捞局局长宋*慧介绍说,这是继1978年秦皇岛救助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后,时隔27年,交通部在渤海湾建成的又一个救助基地。,大连位于环渤海经济圈首,是我国北方的航运中心,也是恶性海难多发海域之一,曾多次发生重大海难事故。,宋*慧介绍,为加强渤海湾地区的海上救助力量,“十五”期间,交通部在大连和蓬莱分别部署了专业救助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投资4890万元,建设了大连救助基地。

  • 轮船救助报酬典型案例分析

    1996年8月17日1000时,**公司与救捞局联系,称由其经营,注册船东为**公司的洪都拉斯籍“菊石”轮在北纬26°35′、东经125°20′附近海域副机发生故障,要求救捞局救助。,救捞局接受委托后,于1510时通知“穗救206”轮备好伙食,前往事故地点救助“菊石”轮。,7日,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救捞局的申请,**联大船厂扣押了“菊石”轮。

  • 海难救助报酬纠纷案例分析

    2300时,两艘拖轮追上了“闽海油3”轮,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施救,只能在周围监视。,0480时,钦州港务监督局传达交通部指示,“德-顺”继续守护,其余船舶退离现场。,钦州港务监督局考虑到船货及港口的安全,要求“闽海油3”轮将船载汽油卸于码头。

  • “闽海油3”海难救助报酬纠纷案

    2300时,两艘拖轮追上了“闽海油3”轮,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施救,只能在周围监视。,0480时,钦州港务监督局传达交通部指示,“德-顺”继续守护,其余船舶退离现场。,钦州港务监督局考虑到船货及港口的安全,要求“闽海油3”轮将船载汽油卸于码头。

  • 海难救助是什么意思

    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 发生海难,怎么确定救助款

    发生海难,怎么确定救助款,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包含有哪些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

  • 海难救助报酬是什么意思

    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另外,海难救助报酬也不是简单的给一笔钱聊表心意即可,反而是需要遵守不少规矩。,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 可以决变更海难救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希望大家看了以后能够更加了解海滩救助的法律知识。

  • 合伙买船出海发生海难事故,可以要求船老大赔偿吗

    合伙买船出海发生海难事故,可以要求船老大赔偿吗, 在实际中,一般巨浪打翻船只的,属于意外。,如果是意外发生海难,将会被定为意外事故,船老大没有赔偿依据,要是有投海上保险的可向保险公司求偿。,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要去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2)海事法院之间,或者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救助人在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如能成功地使得遇险船舶、货物等脱离危险,即有权为自己的救助行为请求报酬,并有条件地对获救财产享有留置权。,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发生海难船员死亡,船主要赔偿吗

    航行途中没有通讯设备的内河船舶需要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后,保险人会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检验或修船事宜。,计算方法如下:四十岁及以下船员因工死亡,按照该船员八十四个月在船工资收入标准获得补偿;四十岁以上,按照六十个月在船工资收入标准获得补偿。

  • 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含有哪些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 构成海难救助成立要有哪些条件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即救助船与被救助船之一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而另一船只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内河船、内湖船及20总吨位以下的小船。

  • 识别导游的哪些行为不对

    《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是违规导游被扣分的凭据,一式三联,一联为检查单位留存,一联通知其发证单位,一联交违规人。,四、扣除4分的行为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暂停从事导游业务,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