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保险合同
  • 购买寿险要注意什么呢

    购买寿险要注意什么呢,第一步:认识保险,权利义务细端详 人寿保险是约定俗成的说法。,保险条款一般比较抽象,加之隔行如隔山,如果客户对购买流程、保险责任等诸多事项有任何不明之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或让业务员为你讲解清楚。,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其行为,要求业务员在拓展业务过程中不得夸大保险保障功能和误导客户。

  • 人寿保险如何进行理赔

    报案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为了维护所有保户的利益,防止有人骗保,一定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指定时间内说明详细情节并提供损失证据。,1、健康险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表,门、急诊病历,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等医疗资料;住院的话还需要住院小结。

  • 人寿保险索赔时的注意事项

    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它是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不申请索赔,则索赔权自行消失。

  • 人寿保险的理赔标准及在哪些情形下不赔偿

    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4、观察期内生病 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任。,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人寿保险的理赔流程如何进行,寿险的保险金又是如何给付的

    4、理赔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计算出赔付金额。,为了满足人们购买寿险的不同需求,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能更有效、更有计划地安排生活,保险合同规定允许投保人选择保险金给付的不同方式。,一般按月给付固定保险金,直到付完本金和利息为止。

  •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常见单据

    为了结清这种债权债务,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通常随附发票及货运单据(物权凭证),委托银行收款。,因此,光票托收一般较适合在贸易伙伴为母、子公司,合营、合资、合作的双方时使用。,比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偿还,均以产品或加工品等实物形式。

  • 发生事故时保险理赔如何办理

    客户也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向代理人咨询或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进行再确认。,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4、观察期内生病 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任。

  • 受益人对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的法律规定分别是怎样的

    ⑧这种看法不足取,被保险人之所以指定其为受益人,首先因为他与自己有一种或亲或友的联系,自然对其信任,这是前提。,在被指定成为受益人后,他虽不负有某种法定义务,但至少应当对被保险人更加关爱,所以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其对被保险人的伤害触犯了刑法,他的受益权应当丧失。,即法律推定虽夫妻关系不存在,但被保险人仍保有对前夫(或委)的受益人指定。

  • 保险合同中的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当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依法经批准并事前制定成因定的格式。,但各保险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自己另外增加免责条款,例如:增加附加险铁路道口险种或者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拟定“汽车与火车发生碰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作为特别约定等,致使各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一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保险理赔的方式有哪些理赔时要注意哪些

    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保险理赔的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有哪些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具体又体现在两方面: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保险公司开展“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只是在总体上做到保本微利。

  • 再保险业务有哪些安排的方式

    作为保险市场一种通行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损失过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影响。,(一)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指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入和分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三)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而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 海上保险合同的含义

    8.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10.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11.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当对依据预约保险合同分批装运的货物分别签发保险单证。

  • 签订保险合同时代理人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二庭负责人说,实践中,财产的使用人、租赁人、承运人等非财产所有权人有转移风险的需求,可能向保险公司投保,有些保险公司虽给予承保,但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以被保险人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不符合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提示明确说明也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否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责任险的区别有哪些

    保险公司开展“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只是在总体上做到保本微利。,”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保险诈骗的行为主要有哪些方式

    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没有效

    龙潭中学作为投保人与中国**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人身和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的权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否则保险合同解除,不但领回的退保金比保单责任准备金低,出现经济损失。,也就是说,若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情,从复效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仍可据此解除合同。

  • 投保人误报了年龄怎么办,能否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再投保时的真实年龄尚未达到约定年龄限制范围,那么保险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是把合同推迟到被保险人达到约定的年龄限制范围时生效。,因为解除合同,保险人养活了业务量,投保人又不能领回已交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造成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除外。

  • 如何签订保险合同

    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这些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 在怎样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生效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任何保险凭证。

  • 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有哪些

    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有哪些,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内容,以此为基础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三是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做出提示。

  • 哪些类行的人身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有些人却认为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当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人身保险合同也属无效。,对这样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直接请求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不仅得不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而且还白白损失了一笔诉讼或仲裁费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什么是保险欺诈,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有哪些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推测,每年约有15%-20%的财产险赔付属于保险欺诈。,但部分投机取巧者在遭受损失后才后悔没有及时投保,于是想在出险后投保,通过谎报出险时间,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被动机不纯的人所利用。

  • 保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保险合同如何解除

    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寿险,兼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在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虽然不存在了,但是在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却不因此而消失,保险人不能将它据为己有,应当退还投保人。,所以本条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如何情况下保险合同没有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投保人投保死亡保险的目的在于万一被保险人遭遇事故死亡后使被保险人家属免遭经济上的困迫,所以会在死亡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领取人。,此外,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是指本法规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情况。

  • 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和时间

    如果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分期交清。,一旦空档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可以保险合同尚未复效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实务中“次日零时复效”的操作惯例,在本条司法解释生效后应当取消。

  • 保险合同变更有几种方法

    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人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 海上保险中有哪些保险利益

    有人在码头附近看到一艘船装得满满的,也会跑去买保险,保这艘船一定不会到达目的地而会半路沉掉。,其中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规定被保险人一定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法律不予以承认。,这一规定源于1806年Lucenav.Craufurd一案中法官所做的评述: 一个人与一事物有利害关系,他就会因该事物情况的变化而获益或受损;而且其安全状态和良好状况应持续对这个人构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