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拖航合同
  • 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过失原则,指对于被拖方或承拖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以过失为基础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海商法》第163条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我国海商法关于承拖方免责的规定 《海商法》第158、159条规定,起拖前或拖航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 海运提单的含义和性质作用

    这个证件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和信用证中就应规定“允许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条款,这样,舱面提单才可结汇。,提单的正面内容除了包括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船名、国籍、航次、装运港、运费、提单签发份数、签单日期以及签单人外,还有如下规定: (1)托运人所提供的详细情况有:货名、标志和号数、件数、毛重、尺码等。

  • 关于拖航的法律问题

    然而,在海上拖带情况下,承拖方只提供拖力,而不承担对被拖物或其上所载货物的照料之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当事方的过失问题,因而互相之间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该将其退还给被拖方。

  • 海上拖航的责任原则

    3、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应负连带责任。,有的合同格式规定,承拖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可享受与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同样的免责权利。,我国《海商法》第162条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夫; 2、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

  •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拖方应负责拖船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和解脱,保证拖航安全。,当然,如果被拖方是因恶劣天气或其他可免责的原因所致,被拖方也可免付滞期费用并免予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所谓其他费用是指按合同规定应由被拖方支付的费用,例如被拖物的港务费、引航费、代理费、运河通行费、保险费、为拖带被拖物而雇佣拖船所发生的辅助拖轮服务费,为避免在拖带过程中碰撞第三方而进行投保所支付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被拖方支付。

  • 海上拖航合同常用格式及主要内容

  • 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怎样划分

    当拖航合同中没有上述关于责任划分的条款时,应当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通常有指挥原则和过失原则两种划分方法。,过失原则,指对于被拖方或承拖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以过失为基础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海商法》第163条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海上拖航合同承拖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在海上拖航作业中,通常由承拖方进行指挥。,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守护和救助之责,并且不得请求救助报酬,但该守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定范围的除外。

  • 被拖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被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如果由于被拖方的原因,造成起拖地起拖延误、目的地解拖延误和航行中的时间延误,被拖方应按约定支付滞期费或其他额外赔偿费用。,被拖物的一切港口费用、引航费、代理费、税款、运河通行费、保险费以及与被拖物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必要的辅助拖轮服务费等,均应由被拖方支付。

  • 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异同

    但在海上拖航情况下,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仅仅是一种拖带工具,被拖物并不装于船上,而是以专用索具或特定装置,将被拖物或装载了货物的驳船等与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相联结。,2.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除了应提供适航船舶之外,还应承担管货之责,这一责任被贯穿在对货物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等各个环节,承运人在任何一个环节上没有做到妥善和谨慎,都属于对合同的违反。,然而,在海上拖带情况下,承拖方只提供拖力,而不承担对被拖物或其上所载货物的照料之责。

  • 海上货运合同的分类具体是怎么样的

    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我们这里不讨论期租合同:第一,除上述情况外,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性质,而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若货运代理人作为承租人以期租船舶承运货物,他就成为承运人,而不再是货运代理人;第三,货主若以期租进行货物运输,需要具备航海知识和货物配载技术,对船舶需要有专人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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